咨询热线:13678333020

律师介绍

刘俊律师 本人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系,2008年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后一直从事专职执业律师工作至今。在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中,先后办理了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数百起,在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积...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俊律师

手机号码:13678333020

邮箱地址:lj19780904@163.com

执业证号:15111201010494701

执业律所: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乐山市中心城区春华路中段619号3幢3单元2楼2号

刑事诉讼

刑诉法释放条例中的释放条件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中,相关刑事案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依法诉讼,若是进行释放的还应当满足刑诉法释放条例的释放条件。那么,刑诉法释放条例中的释放条件是什么呢?一般来说,进行释放的相关人员应当满足本人不在危害社会的和特殊情况批准释放两种情况。

  一、提前释放的条件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是刑罚执行中的假释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法执行制度。

  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是指:

  1、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年老、身体有残疾(自伤自残除外),确已丧失作案能力;

  2、有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假释是刑法执行过程中的一种奖励制度,主要体现国家对经过一定期限服刑改造的罪犯在具备了法定条件时的宽大处理的人道主义政策,这项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激励罪犯,特别是长刑期罪犯积极向上、改恶从善,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自良其力的公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拘留释放法律依据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扭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

  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三、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哪些?公安机关可以随便拘留人吗?

  拘留行为人要符合什么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拘留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分别是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而且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紧急情形,才可以刑事拘留。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3678333020

联系地址:乐山市中心城区春华路中段619号3幢3单元2楼2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