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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律师 本人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系,2008年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后一直从事专职执业律师工作至今。在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中,先后办理了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数百起,在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积...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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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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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什么是强制猥亵未遂

  我们都知道,现在存在于世界上最多的问题还是欲望,导致现在很多的人走上了不归路,猥亵和强奸这两种罪行的犯罪率真的很高,这些道德的沦丧,这些下流无耻的行为值得我们唾弃,不论轻重都是不可原谅的,一起阅读下文了解更多。

  强制猥亵的定义、强奸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

  强奸罪无论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则都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其犯罪构成都是主观强奸故意和客观强奸行为的统一。

  而强制猥亵妇女罪主观上一般具有追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动机,有时也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但绝对不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具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甚至也有奸淫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是上述主客观要件和特征的统一。区分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应该根据二者各自的主客观要件和特征,贯彻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并明显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时,不容易仅仅从客观形式上区别是强奸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这种情况下,区别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二者的客观行为表现虽然类似,但绝对不是相同。强奸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交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制猥亵未遂

  强制猥亵未遂和强奸未遂是一个道理,也是作案不成的情况,强奸未遂有人会认为是强制猥亵,所以并不知道的猥亵未遂是什么意思,其实都大同小异,就是跟强奸未遂一样在威胁的时候遭到阻止或者是自动放弃猥亵的行为,所以都是一个性质,但不是一个意思,希望大家能够清楚分辨!

  在现在社会中妇女都不敢独自走在夜路上因为现在的对付绿的身心损伤的犯罪越来越多,搭建的防范意识也越来越强,所以我们要坚决打击犯罪,打击这些人渣,将我们的社会打造的更加和谐,不再出现这些让人心惊胆战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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