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678333020

律师介绍

刘俊律师 本人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系,2008年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后一直从事专职执业律师工作至今。在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中,先后办理了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数百起,在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积...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俊律师

手机号码:13678333020

邮箱地址:lj19780904@163.com

执业证号:15111201010494701

执业律所: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乐山市中心城区春华路中段619号3幢3单元2楼2号

取保候审

不能申请取保候审哪些人

  有些符合条件的在满足一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就适用取保候审,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那么,不能申请取保候审哪些人?本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哪些人不能申请取保候审

  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

  (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

  (3)流窜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

  (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7)一人犯有数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3678333020

联系地址:乐山市中心城区春华路中段619号3幢3单元2楼2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