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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刘俊律师 本人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系,2008年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后一直从事专职执业律师工作至今。在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中,先后办理了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数百起,在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积...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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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律师

手机号码:13678333020

邮箱地址:lj19780904@163.com

执业证号:15111201010494701

执业律所: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乐山市中心城区春华路中段619号3幢3单元2楼2号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程序有哪些规定

  在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自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也在心理上造成了一定影响,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并出具保证书,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请以下是本网小编为您介绍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取保候审须知】

  一、适用条件

  ()正面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

  5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6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审。

  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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