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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律师 本人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系,2008年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后一直从事专职执业律师工作至今。在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中,先后办理了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数百起,在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积...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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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取保候审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主要为您详细介绍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规定的处理。

  一、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取保候审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二、被取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后果

  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暂扣保证金;故意犯罪的,没收保证金;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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