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678333020

您所在的位置: 刘俊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刘俊律师 本人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系,2008年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后一直从事专职执业律师工作至今。在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中,先后办理了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数百起,在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积...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俊律师

手机号码:13678333020

邮箱地址:lj19780904@163.com

执业证号:15111201010494701

执业律所: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乐山市中心城区春华路中段619号3幢3单元2楼2号

律师文集

非法传销怎么判

  相信大家也看新闻了,很多人,包括大学生,都陷入传销,而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非法传销罪,但并不意味着对非法传销不处罚,刑法修正案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组织,成立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那么对非法传销组织怎么判刑?以下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用。

  对非法传销组织怎么判刑?

  1、组织领导传销的犯罪认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2、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量刑标准

  (1)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的主体认定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3678333020

联系地址:乐山市中心城区春华路中段619号3幢3单元2楼2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