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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系,2008年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后一直从事专职执业律师工作至今。在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中,先后办理了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数百起,在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积...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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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意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原则的具体含义是: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直接改判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法院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饿刑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第一审判决确属过轻,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二是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三是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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